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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纤维耐火浇注料
  • 作者:    来源:江苏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   时间:2014/12/23    点击:1809
  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  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用钢纤维增强耐火浇注料(以下简称钢纤维浇注料)的定义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、贮存与运输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工业窑炉用的钢纤维浇注料,也适用于其他工业热工窑炉用的钢纤维浇注料。
 
   2 引用标准
   GB6900.4粘土、高铝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E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铝量
   GB8932.3致密耐火浇注料常温抗折强度和耐压强度试验方法
   GB8932.4致密耐火浇注料稠度测定和试样制备方法
   GB8932.5致密耐火浇注料线变化率试验方法
 
   3 定义
   钢纤维增强耐火浇注料是指以高铝矾土熟料或刚玉等为骨料和粉料,加入结合剂和适量的耐热不锈钢纤维,也可加入适当的外加剂配制而成的耐火浇注料。
 
   4 分类
   按性能分为普通类和高强类4种型号:FA、FC、FHA、FHC。
 
   5 技术要求
   5.1钢纤维浇注料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

   6 试验方法
   6.1试样制备
   按GB8932.4的规定制备试样,试样尺寸为40mm*40mm*160mm。
   6.2三氧化二铝
   按GB6900.4进行分析。
   6.3 1100℃稍后线变化率
   按GB8932.5进行测定。
   6.4常温状态下抗折强度及耐压强度
   按GB8932.3进行测定。
   6.5 1100℃~室温水急冷急热循环5次后的抗折强度
   按附录A(补充件)进行测定。
 
   7 检验规则
   7.1产品组批
   钢纤维浇注料按同一型号组批,每批不超过20t,原料变更时,应另组批。
   7.2取样方法
   每批为一个取样单位,取样应有代表性。每批应由其中5~10袋(桶)中等量取样,总量不少于5kg,改样分为两份,一份按第6章试验方法进行检验,另一份做仲裁封样(封样保留时间为4个月)。
   7.3判定规则
  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时,按7.2条规定重新取双倍样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若有一项不合格者,则判定该批浇注料为不合格。
 
   8 包装、标志、贮存与运输
   8.1包装
   可用密封桶装,也可用防潮、耐磨、不被钢纤维刺破的袋装。具体包装形式可根据用户要求商议。每桶(袋)净重50±0.5kg或25±0.5kg。可根据用户要求将钢纤维、结合剂或外加剂单独包装。
   8.2标志
   在包装桶(袋)上应注明品名、型号、净重、包装年、月、日及生产厂名称。
   8.3贮存与运输
   应贮存于干燥库房中,密封桶包装有效贮存期为6个月,袋装有效贮存期为4个月。装运中,应有防潮措施,严禁受潮。
 
   9 质量证书
   钢纤维浇注料出厂时,应向用户发出包括品名、型号、重量、包装日期、质量检验结果及施工参考加水量并加盖生产厂质检印章的质量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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